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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設計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設計委員會得視其性質分組研究設計,每組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主持該組研究設計工作,各組得置設計員、助理設計員各若干人,協助研 究設計工作,就本會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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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