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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2條

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 之。 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由副主任委 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席。 委員會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應先期 通知委員會議幕僚作業單位。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具有議事及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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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