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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議事規則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議事規則規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議的召開、議案審議、決議事項等相關程序,以確保會議順暢運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0-30・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 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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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 之。 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由副主任委 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席。 委員會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應先期 通知委員會議幕僚作業單位。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具有議事及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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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委員會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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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會輔導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就醫、就養、就學、服務照顧等 重要案件之審議事項。 二、行政院院長或行政院會議交議事項。 三、主任委員提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維護國軍退除役官兵權益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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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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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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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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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議程應於開會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但具有時效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 者,經主席核定後,得併列入臨時議程,並於開會時分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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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請假及列席人員姓名。 六、紀錄人員姓名。 七、報告事項。 八、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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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委員會議列席人員如下: 一、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處、室、會主管。 二、其他經主任委員指定或邀請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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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有關事 項,由本會秘書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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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委員會議出席、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有關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 露。如有對外公開之必要,應由本會統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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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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