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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12條

財產之購置、營造及變賣其價值達稽察限額者,應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 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辦理,未達稽察限額者應依本會暨所屬事業機構 內部審核規定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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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