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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11條

由本會及各機構購置、營造、撥入、孳生、或其他方式增置之財產,經驗 收後,應檢附驗收證明單,先送會計部門核算金額,並加註傳票號碼後, 再填製財產增加單,分送有關部門登記列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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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