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 第16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16條

凡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等,應即依作業程序辦理報損或報廢 手續,在未奉核定前,仍應妥慎保管,不得任意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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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