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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17條

財產耐用年限,以財物分類標準規定為準,重要機具及交通運輸設備,有 採經濟使用年限而實施加速折舊者,經濟使用年限,不得低於耐用年限二 分之一,但各機構應先報會核准。 財物分類標準,未規定耐用年限者,由各機構組織財產評定委員會,就財 產資料、性質、構造、用途、置放位置等評定後,報會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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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