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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4條

財產之管理,應由總務部門或人員統籌辦理,但財產數量眾多,種類繁雜 之機構,得依財產性質,由首長另行指定業務有關人員辦理財產登記,保 管及養護等事宜,惟作業上仍應受總務部門及會計部門之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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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