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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 第3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財產其範圍如左: 一、土地 二、房屋建築及設備 三、機械及設備 四、交通運輸及設備 五、雜項設備 六、有價證券 七、權利 前項第一款之土地,應依照本會土地管理規則辦理。第六款之有價證券, 係指國家所有之股份或股票及債券。第七款之權利係指地上權、地役權 抵押權、礦業權、漁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凡本條所列財產以外之物品、材料、生產原料、在製品、製成品、在長品 、長成品等,不屬本辦法管理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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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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