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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條

文案性質涉及二個單位(含)以上者,依主旨或說明欄內述明業務,涉及 「首要者」(依序為業務主體、業務比重及首項業務區分)為主辦單位。 來文難以判定收文單位時,首依慣例對口單位接辦,次按來文內容屬性, 由性質較近之單位接辦,如分文單位有相關核判案例,應隨文檢附參考, 並簽核分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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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