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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3條

各單位均負業務「綜辦」之責,綜辦事項或報告,應由案內業務「首要者 」為主辦單位,其他單位協辦。 協辦單位應依業務需要,儘速詳實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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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