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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6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法令政策研擬。 二、本會法令規章審閱。 三、本會業務計畫及報告審閱及建議。 四、本會重要文件審議。 五、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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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