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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5條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有關文稿審閱簽擬。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撰擬處理保管。 三、本會出版書刊審查。 四、重要及綜合性會議籌辦。 五、業務報告撰擬。 六、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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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