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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33條

稽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內部審核規定之研擬。 二、內部審核之執行及建議。 三、財務管理之指導與改進。 四、財物案件之調查及處理。 五、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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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