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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3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32條
編譯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編譯各項文件。 二、研擬各項有關外文資料。 三、承辦指定事項。 四、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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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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