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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38條

雇員受各該處室主管長官之指揮監督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繕寫文件。 二、承辦指定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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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