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39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39條

各級人員對於主管及承辦事項之責任,依下列推定: 一、超出代行範圍發生越權,由核辦人員負責。 二、重要案件之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擬辦人員負責外,其各級主管及核 稿人員均應負連帶責任。 三、普通文件之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擬稿人員與各科主管人員連帶責任 。 四、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及數字錯誤者,由擬稿人員負 責。 五、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員 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引用法令條文、案例及行文手續上錯誤,除由擬稿人員負責外,各級 核稿人員負連帶責任。 七、繕校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蓋印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收發錯誤由收 發人員負責,案情重大者,其主管科長負連帶責任。 八、款項物品之收發錯誤者,由經手收發人員負責,案情重大者,其主管 科長負連帶責任。 九、財務處理錯誤,除承辦人員負責外,其關係重大者,各級主管應負連 帶責任。 十、處理錯誤或失當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員應共同負責。 十一、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由經辦人員負責,其主管長官連 帶負責。 十二、文稿、重要文件完成陳閱、核判等程序,未依規定辦理歸檔,由經 辦人員負責,致使遺失外漏者,則其主管連帶負責。 十三、其他事項,依職責之規定分別負責。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