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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7條

第二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退除役官兵資格條件之政策、法規擬訂、修正、解釋及身分鑑定。 (二)退除役官兵榮譽國民證製發及督導。 (三)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進入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政策、法規擬訂、修 正、解釋及業務督導。 (四)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眷屬補給業務策劃及督導。 (五)退除役官兵身分核認及停權之訴願、行政訴訟案件協處。 (六)國軍官兵退除役業務及退除給付法令研商協調。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預算業務協調處理。 (八)兵役行政業務協調、聯繫及簽辦。 (九)非任職本會及所屬機關(構)退除役官兵脫離就業恢復支領軍方給 與審查與核轉,或軍職年資與公職年資併計協處。 (十)就業、就醫、就學或視同輔導就業人員請領緩發退伍金查證核轉。 (十一)早年戰(公)傷殘除役士官兵津貼申辦協處。 (十二)退除役令證遺失協調軍方查核、函證及補發。 (十三)國軍在台期間作戰被難歸來人員申請退除役官兵身分鑑定之處理 。 (十四)有關機關通知派員出席研商非退除役官兵身分鑑定會議。 (十五)未具退除役身分人員補辦退伍手續之協處。 (十六)支俸及未就養榮民居住大陸地區期間,退除給付協處。 二、第二科: (一)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相關政策、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 (二)服役期間因戰(公)致身心障礙官兵申請全部供給制就養案件之檢 定及審核。 (三)未滿六十一歲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申請全部供給制就養案件身心障 礙就養基準之檢定。 (四)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驗證清查業務。 (五)安養機構內住就養人員全民健保協調處理。 (六)各服務機構全部供給制就養案件之稽查、輔導及個案陳情處理。 (七)經核定初次安置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之意見調查處理。 (八)退除役官兵申請就養、調整及床位電腦系統業務之督導。 (九)支俸人員自願停俸申請全部供給制就養案件之處理。 (十)各服務機構就養業務督考評比。 (十一)安養機構床位調整及床位運用系統稽查評比。 (十二)榮民(含公、自費就養榮民)調整安置單位相關業務之協調處理 。 (十三)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之協調處理。 三、第三科: (一)安養機構施政工作計畫審訂及業務督導考核。 (二)除役官兵就養計畫釐訂、執行、考核等業務協調處理。 (三)安養機構年度工作預算需求協調審核編列運用督導。 (四)安養機構房舍修建、保養協調。 (五)安養機構組織規程、編制、人事業務之協辦及安置員額管制運用。 (六)安養機構全般施政管制、協調、督導及各項設備與交通運輸預算需 求編列運用。 (七)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給付、調整、協調。 (八)安養機構「社會工作」各項業務推展及評鑑、督考業務協調。 (九)安養機構勞力替代方案之協調、督導及內住就養榮民函件處理。 (十)安養機構被服裝具、車輛油料管理督導協調處理。 (十一)就養人員權益維護協調。 (十二)安養機構業務研究發展。 (十三)安養機構替代役役男服勤協調、督導考核。 (十四)安養機構各項工程(含榮靈祠及墓園整修)業務之督導考核。 (十五)安養機構年度幹部訓練計畫訂定及業務協調處理。 (十六)安養機構危機管理(含災害應變)業務之協調處理。 (十七)安養機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 (十八)「全國社會福利會議」有關本會部分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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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