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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組織規程 第9條

農場為輔導推展農業產銷業務需要,得設分場,冠以所在地地名;置主任 、副技師、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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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