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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本規程規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的組織、職責及運作,以輔導國軍退除役官兵,並有效經營管理農場業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0-30・共 1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 兵從事農業產銷,並推展與農業相關之休閒、觀光事業,特依輔導會組織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於各地區設置農場。 前項農場之名稱,應冠以所在地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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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農場設二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產銷輔導組:榮民農業產銷技術輔導及直營農業生產事項。 二、觀光行政組:觀光遊憩、休閒農業及行政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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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農場置場長,綜理場務,副場長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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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農場置組長、技師、專員、輔導員、副技師、組員、技術員、技術助理員 、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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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農場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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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農場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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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農場為推展與農業有關之休閒、觀光業務,得設國民賓館等設施;所需人 員,於編制員額內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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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農場為引進農業產銷新技術,得設示範推廣區;所需人員,於編制員額內 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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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農場為輔導推展農業產銷業務需要,得設分場,冠以所在地地名;置主任 、副技師、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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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編制表 ├────────────┬─┬─┬─┬─┬─┬─┬─┬─┬─ │職 官 員 場 │ │ │福│ │ │ │ │ │合 │ │武│清│壽│彰│嘉│屏│台│花│ │ │陵│境│山│化│義│東│東│蓮│ │ 別│農│農│農│農│農│農│農│農│ │ 稱 等 額 │場│場│場│場│場│場│場│場│計 ├──────┬─────┼─┼─┼─┼─┼─┼─┼─┼─┼─ │場長 │簡任 │1 │1 │1 │1 │1 │1 │1 │1 │8 ├──────┼─────┼─┼─┼─┼─┼─┼─┼─┼─┼─ │副場長 │薦任至簡任│1 │1 │1 │1 │1 │1 │1 │1 │8 ├──────┼─────┼─┼─┼─┼─┼─┼─┼─┼─┼─ │組長 │薦任 │2 │2 │2 │2 │2 │2 │2 │2 │16 ├──────┼─────┼─┼─┼─┼─┼─┼─┼─┼─┼─ │技師 │薦任 │3 │3 │3 │3 │3 │3 │3 │3 │24 ├──────┼─────┼─┼─┼─┼─┼─┼─┼─┼─┼─ │ │ │ │ │ │ │ │ │ │ │ │專員 │薦任 │1 │1 │1 │1 │1 │1 │1 │1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輔導員 │薦任 │2 │2 │2 │2 │2 │2 │2 │2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副技師 │委任或薦任│5 │5 │5 │5 │5 │5 │5 │5 │40 ├──────┼─────┼─┼─┼─┼─┼─┼─┼─┼─┼─ │組員 │委任或薦任│3 │3 │3 │3 │3 │3 │3 │3 │24 ├──────┼─────┼─┼─┼─┼─┼─┼─┼─┼─┼─ │技術員 │委任 │5 │5 │5 │5 │5 │5 │5 │5 │40 ├──────┼─────┼─┼─┼─┼─┼─┼─┼─┼─┼─ │技術助理員 │委任 │2 │2 │2 │2 │2 │2 │2 │2 │16 ├──────┼─────┼─┼─┼─┼─┼─┼─┼─┼─┼─ │辦事員 │委任 │2 │2 │2 │2 │2 │2 │2 │2 │16 ├──────┼─────┼─┼─┼─┼─┼─┼─┼─┼─┼─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1 │1 │1 │1 │1 │1 │1 │1 │8 ├─┬────┼─────┼─┼─┼─┼─┼─┼─┼─┼─┼─ │會│會計主任│薦任 │1 │1 │1 │1 │1 │1 │1 │1 │8 │ ├────┼─────┼─┼─┼─┼─┼─┼─┼─┼─┼─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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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農場及分場各級職員之遴用,以退除役官兵為優先;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 當人選,得另行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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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農場及分場之人員,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編制表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 會核准遴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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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農場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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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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