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 第1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第12條

依本辦法完成承領手續之農地,由各農場造具承領農戶清冊,陳送輔導會 核轉當地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後,通知承領人領取土地所 有權狀。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