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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第2條

依本辦法放領之開發農地其放領業務,由輔導會辦理並督導所屬各農場經 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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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