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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開發農地,係指經行政院核准撥交輔導會安置退除役官兵並經 開發或改良之國有農業用土地。 前項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者,輔導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於放領後督促 承領人完成水土保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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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