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 第6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第6條

依本法申請放領者,以經輔導會安置之現耕場員,進墾滿十年且志願繼續 從事農業生產者為限。其原為號分耕者,應於辦理分割後分別放領之。 前項現耕場員,係指一般場員、自力農墾員、個別農墾員、義民及經核定 有案之繼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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