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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第5條

經完成國有登記之農地而適於放領者,應將地籍圖、土地清冊、改良工程 費暨受理申請放領期間等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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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