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事業機構各級榮譽團結會實施辦法 › 第10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事業機構各級榮譽團結會實施辦法 第10條

各機構榮譽團結會開會時,各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均應到會報告業務,說 明對議案之意見,報告決議案處理之情形,及答復榮民之建議與詢問,各 代表應將出席上一級榮譽團結會之情形,向本單位榮譽團結會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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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