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事業機構各級榮譽團結會實施辦法 › 第11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事業機構各級榮譽團結會實施辦法 第11條

各級榮譽團結會,純為議事組織,出席榮民員工基於榮譽團結之要求,得 就有關人事、財務經理、生活、福利及一切有關榮譽團結事項,本一切說 明白之精神公開檢討積極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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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