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事業機構各級榮譽團結會實施辦法 › 第13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事業機構各級榮譽團結會實施辦法 第13條

榮譽團結會會議程序如左: 一、主席宣布開會 (總幹事報告出席人數) 。 二、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檢查情形。 三、報告 (主席及有關人事、財務、經理、生活福利部門工作報告或代表 報告出席上一級榮譽團結會情形。) 四、檢討與建議 (次一級榮譽團結會以自我檢討相互檢討為主) 。 五、討論建議案 (次一級榮譽團結會,含好人好事之選拔。) 六、臨時動議。 七、主席結論。 八、指導員指示與講評。 (次一級榮譽團結會,免予列入議程。) 九、推舉下次會議主席。 (次一級榮譽團結會,免予列入議程。) 十、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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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