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事業機構各級榮譽團結會實施辦法 › 第1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事業機構各級榮譽團結會實施辦法 第12條

榮譽團結會應聽取報告與檢討事項如左: 一、有關人事者: (一) 本機構人事行政措施。 (二) 好人好事之表揚。 (三) 有益及有損榮譽團結之行動或事件。 (四) 其他有關人事重大事項。 二、有關財務經理與福利者: (一) 經臨各費暨專案款之收支情形 (如醫院民眾診所經費之收支) 。 (二) 康樂福利費用之收支情形。 (三) 員工榮民福利之計劃及收益處理情形。 (四) 工資計算及發放情形。 (五) 各種藥品器材保管及使用情形。 (六) 福利品、慰勞品之分配情形。 (七) 主副食、被服、車輛油料,及其他公務之保管使用情形。 (八) 其他有關財務經理之重大案件。 三、有關生活與文化康樂者: (一) 榮民教育管理暨衛生之推行情形。 (二) 對榮民精神及物質生活之改善。 (三) 對文化康樂之興革建議事項。 (四) 其他有關文化康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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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