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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事業機構各級榮譽團結會實施辦法
› 第17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事業機構各級榮譽團結會實施辦法 第17條
榮譽團結會紀錄原本陳由各該機構首長核閱後,應將決議案按業務性質分 送有關業務部門執行,並由總幹事檢討其執行情形,於下次會議時提出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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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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