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事業機構各級榮譽團結會實施辦法 › 第18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事業機構各級榮譽團結會實施辦法 第18條

榮譽團結會紀錄,應視同重要文卷,妥慎保管。會議紀錄不必陳報,但應 於本會工作驗收或視察時備供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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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