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各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召開榮民員工榮譽團結會
一、榮民醫院以院本部為單位,召開榮譽團結會,各輔導區各推選代表三
至五人參加。
二、榮譽國民之家、大陸榮胞輔導中心,以堂 (隊) 為單位,召開榮譽團
結會,各堂 (隊) 各推選代表三至五人參加家本部 (中心本部) 之榮
譽團結會。
三、就業講習所、反共義士輔導中心、榮民技術勞務中心、訓練中心 以
隊 (輔導區) 為單位,召開榮譽團結會,餘比照第二款辦理。
四、工廠 (礦場) 工程、農林漁業等機構,以其本部為單位召開榮譽團結
會,其次一級單位各推選代表一至三人參加。
五、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榮民總醫院等單位之榮民員工榮譽團結會之召
開,由各該機構視實際狀況與需要參照本辦法,自行策訂實施要點報
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