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事業機構各級榮譽團結會實施辦法 › 第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事業機構各級榮譽團結會實施辦法 第2條

本會各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召開榮民員工榮譽團結會 一、榮民醫院以院本部為單位,召開榮譽團結會,各輔導區各推選代表三 至五人參加。 二、榮譽國民之家、大陸榮胞輔導中心,以堂 (隊) 為單位,召開榮譽團 結會,各堂 (隊) 各推選代表三至五人參加家本部 (中心本部) 之榮 譽團結會。 三、就業講習所、反共義士輔導中心、榮民技術勞務中心、訓練中心 以 隊 (輔導區) 為單位,召開榮譽團結會,餘比照第二款辦理。 四、工廠 (礦場) 工程、農林漁業等機構,以其本部為單位召開榮譽團結 會,其次一級單位各推選代表一至三人參加。 五、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榮民總醫院等單位之榮民員工榮譽團結會之召 開,由各該機構視實際狀況與需要參照本辦法,自行策訂實施要點報 會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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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