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事業機構各級榮譽團結會實施辦法 › 第8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事業機構各級榮譽團結會實施辦法 第8條

各機構首長交議或出席人員提出之議案,應儘可能先期送交榮譽團結會總 幹事彙編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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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