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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除列師級、士 (生) 級者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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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