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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本規程規範高雄榮民總醫院之組織、職責與權限,旨在明確醫院之任務、業務範圍及人員配置,以提供優質之醫療服務,輔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推動退除役官兵之醫療照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0-30・共 1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辦理國軍退除役 官兵就醫、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特依輔導會組 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高雄榮民總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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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院職掌如左: 一、關於退除役官兵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 二、關於一般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 三、關於專業及醫事人員之教學訓練事項。 四、關於與學術研究機構醫學醫務之合作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傷殘重建事項。 六、關於榮民醫院醫療技術支援及輔導事項。 七、關於接受政府或民間機構委託經營其他醫療院所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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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院醫務方面,設各部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內科部:內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 心臟內科。 (二) 胸腔內科。 (三) 胃腸科。 (四) 神經內科。 (五) 新陳代謝科。 (六) 腎臟科。 (七) 血液腫瘤科。 (八) 過敏免疫風濕科。 (九) 感染科。 (十) 加護醫學內科。 (十一) 呼吸治療科。 二、外科部:外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 一般外科。 (二) 胸腔外科。 (三) 心臟血管外科。 (四) 神經外科。 (五) 泌尿外科。 (六) 大腸直腸外科。 (七) 重建整形外科。 (八) 兒童外科。 (九) 加護醫學外科。 三、骨科部:骨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 骨析創傷科。 (二) 骨病科。 (三) 運動醫學科。 四、放射線部:放射線檢查、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 一般放射診療科。 (二) 胸部放射科。 (三) 腹部放射科。 (四) 神經放射科。 (五) 介入性放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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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院行政方面,設各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補給室:藥品、經理物品、衛生器材之採購、保管、配發、財產管理 及衣物洗滌等事項,分左列各組: (一) 資財組。 (二) 採購組。 (三) 配發組。 二、工務室:設計施工、公用設備、修繕保養及環境保護等事項,分左列 各組: (一) 設計施工組。 (二) 公用設備組。 (三) 醫學工程組。 (四) 修護保養組。 三、資訊室:資訊系統之設計、操作、維護、應用作業發展及技術統計等 事項,分左列各組: (一) 應用發展組。 (二) 系統操作組。 (三) 技術網路組。 四、社會工作室: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志願服務計畫、榮民病 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及糾納排解等事項,分下列各 組: (一) 輔導組。 (二) 社會工作組。 五、總務室:事務、出納、文書、印信、工友管理、環境管理、園藝設計 及不屬其他各室業務等事項,分左列各組: (一) 事務組。 (二) 出納組。 (三) 文書組。 六、勞工安全衛生室:勞工職業災害防止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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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院置院長,綜理院務;置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由師(一)級醫師兼任,副院長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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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院置下列人員,分別掌理各項業務﹕ 一、部主任、部副主任、醫務科主任、醫務室主任、血庫主任、醫師、護 理督導長、護理長、副護理長、藥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營養師 、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呼吸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護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職能治療生、物理治療 生、醫事放射士。 二、主任秘書、室主任、研究員、組長、秘書、技正、副研究員、技師、 高級分析師、專員、編譯、輔導員、助理研究員、醫院放射安全師、 放射物理師、分析師、副技師、技士、設計師、管理師、勞工安全管 理師、組員、社會工作師、技術員、技佐、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師 、管理員、設計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病房助理員、辦事員、書 記。 前項部主任、部副主任、醫務科主任、醫務室主任、血庫主任、護理督導 長、護理長、副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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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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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長、稽核、組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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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組長、專員、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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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除列師級、士 (生) 級者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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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條
本院為辦理分區醫療業務,得視需要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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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院各級職員,應按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經輔導會核准 遴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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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院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及醫管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 ,得另行遴用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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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院因業務需要,得聘請專家三人至五人為專業顧問,以其中一人為總顧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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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訂定,報請輔導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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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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