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魚殖管理處組織規程 › 第11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魚殖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處得視魚殖地區之分佈,酌設養殖中心、工作站及加工廠;養殖中心及 加工廠置主任,工作站置站長;其人員均就編制員額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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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