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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魚殖管理處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魚殖管理處組織規程規範了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魚殖管理處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的順利推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02-14・共 1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安置退除役官 兵從事水產養殖工作,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
第十六條
規定,設置魚殖管理 處 (以下簡稱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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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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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其業務職掌於分層負責明細表中定之: 一、生產組。 二、業務組。 三、輔導室。 四、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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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組長、主任、秘書、技師、副技師、輔導員、助理輔導員、技術員 、業務員、組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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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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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會計、歲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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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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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分場,依業務性質,分場設置員額如左: 一、置主任、技師、副技師、輔導員、技術員、業務員、辦事員、技術助 理員、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三、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會計、歲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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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處及分場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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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處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 另行遴派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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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處得視魚殖地區之分佈,酌設養殖中心、工作站及加工廠;養殖中心及 加工廠置主任,工作站置站長;其人員均就編制員額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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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處各級職員,應視實際需要,就編制表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准遴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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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處為擴展養殖業務,提高技術水準,得經輔導會核准後,聘請專家學者 一人至二人擔任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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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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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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