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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大陸工作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大陸工作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規範了對在大陸工作表現優異的人員頒發獎章的條件、程序和相關事項,以表彰其貢獻。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06-14・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大陸事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頒給大陸工作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特依獎章條例
第九條
及其施行細則
第十五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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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研訂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政策或推動及執行相關業務,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處理或推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各項交流,對維護國家立場、安全、利益及民眾福祉,具有貢獻者。 三、服務於政府機關(構)辦理大陸事務或大陸事務民間團體,滿五年以上,表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四、其他對大陸事務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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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卓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種以上之獎章。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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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及各機關循行政程序推薦;頒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者,由本會或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大陸工作專業獎章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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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本獎章之受獎人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由本會送請銓敘部審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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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證書,頒給外國人者,並附譯本。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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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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