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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組織規程 第1條

為統籌處理澳門事務,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 二十條之一之規定,設澳門事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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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