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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組織規程 第2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組: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 二、聯絡組:關於經貿、投資、學術、文教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資訊 服務等事項。 三、綜合組: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 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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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