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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辦事細則 第16條

各組人員如有不服指揮監督或不適任情事,處長得報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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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