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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16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6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各處、室文稿核判。 二、機密文件撰擬。 三、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四、計畫報告核閱處理。 五、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劃分之核議。 六、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七、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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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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