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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7條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指導、監督及考核。 二、案件文稿工作分配、擬辦及審核。 三、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之研擬。 五、主管範圍內各種重要業務報告及審核。 六、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七、本處、室日常業務處理。 八、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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