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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0條

各處、室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權責代判之文稿或以處、室名義決行之文 件,由代判人或決行人員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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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