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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1條

各處、室處理事務涉及其他處、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如意見不同或有 疑義時,陳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核定;各科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時,由 該處、室主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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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