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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第4條

本會顧問聘期一年,期滿時,應依業務需要、前條所列工作內容及出席情況,檢討是否續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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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