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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辦事細則 第19條

本局主管會報每月舉行二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各組組長及相關機關 派駐之主管人員出席;局長得指派相關人員列席。 前項會報得臨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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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