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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戶口普查處組織規程 第6條

本處各組置組長一人,承普查長、副普查長之命,主管各該組業務,副組 長一人至三人,襄助業務,幹事、助理幹事及雇員若干人,各依其職責辦 理業務,由各有關業務單位主辦人員兼任之。 本處因業務需要,得酌聘僱專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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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