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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戶口普查處組織規程 第7條

本處置指導委員,指導辦理戶口及住宅普查有關事宜,必要時得聘請顧問 。 前項指導委員及顧問,由普查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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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