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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第18條

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廢止: 一、因機關組織或任務變更,致原計畫無法繼續執行者。 二、因政府財政困難致原計畫未能實施者。 三、因情勢變更,原計畫已無執行必要或已無法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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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